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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曹丕采纳尚书令陈群的意见,后来各参与方基本遵从这种不成文规定。
九品中正制就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中正官及其属吏品评人才,依据世、状、行三大标准,将人才划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以此作为官员选拔任用的依据。
中正官是由中央选派的专门负责人才品评和选拔的人事官员,由中央政府吏部进行统管,分为大中正和小中正,州一级的为大中正,郡县级的为小中正。中正官通常由品级较高的官员担任,从现任官吏中选派。
中正官品评人才依据世、状、行三个方面标准:“世”是家世出身,是对人才的门第出身、家庭财产及地位等进行审定;“状”是才能表现,是基于“唯才是举”理念对人才的才能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行”是品德品行,是对人才的政治品德进行考察品评。
九品中正制依照一定的程序选拔推荐人才。先是小中正每年一次依据世、状、行对人才进行品评,评出有别于官品又和官品具有对应关系的“乡品”,推荐给大中正,再由大中正向中央推荐,最后由吏部依据“乡品”高低授予官职。
由于是依据“乡品”高低决定授予官职高低,故对“乡品”等级评定十分重视。除了每年一次例行品评外,还有“三年一清定”,对人才品级在例行评定基础上进行复评调整,以提高“乡品”等级精确性,从而提高官员选拔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九品中正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士阶层的利益,团结世族地主,巩固其统治基础。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于篡汉前夕的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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