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西安培华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 西安培华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国标代码:11400。证书查询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三条 西安培华学院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西部首家、面向全国招生的民办本科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在学校发展过程中“七迁其址,九易其名”。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著名教育家姜维之先生在恢复原培华女子职业学校的基础上,恢复创建了新中国首家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校“西安培华女子大学”。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2014年,学校获批为“陕西省应用技术型院校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学校占地1956.5亩,校舍总面积49.2万平方米,建有校内实验室118个(220个分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96个,馆藏纸质图书134.8万册,电子图书1100GB。学校着力加强校企合作、政校合作、校校合作建设,目前校企合作项目总数38家,政校(校校)合作项目17家,覆盖6大专业集群。学校设有13个二级院(部),开设有本、专科专业62个,其中本科专业37个,在校统招生总人数达22000余人。

  第四条 办学地点: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 邮编:710125

  郭杜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西口 邮编:710118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西安培华学院2016年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西安培华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本科、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且在第一志愿(A志愿)填报我校者优先录取。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条 对考生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

  第十一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不设招收非第一志愿(A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或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报考我校2016年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陕西省艺术类考生,须在陕西省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校考且成绩合格,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2016年西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学校奖、助学金覆盖率达45%。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人—3500元/年/人,新生助学金一次性资助1000元/人—2000元/人。

  同时,学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特设培华“励志之星”奖学金、姜维之奖学金、培华奖学金、力学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工作量发放薪酬。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 邮编:710125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真:029-85680001

  官方网址:www.peihua.cn 咨询QQ: 800002210

  邮箱: zhaoban@peihua.cn

  腾讯微博:http://e.t.qq.com/peihua11400

  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xianpeihuaxueyuan

  微信号:peihuanews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西安培华学院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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