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不高于105%,非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惠州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惠州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考虑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进档考生。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艺术体育类统考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从高到低排序,优先考虑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进档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艺术类依照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体育类依照体育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理科综合、理科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艺术类校考专业和省外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依照术科成绩,高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七条 关于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的要求,按生源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上海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上海市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