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集志愿的考生。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并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类)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专业(类)录取时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八条 学校在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合格。普通类专业(类)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当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普通类专业录取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每一个专业(类)作为一个投档单位进行专业(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上海市普通类专业录取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5%以内,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每一个专业组作为一个投档单位进行专业(类)录取;同一专业组内的专业(类)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当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类)均已录满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所报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如若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语文、数学、外语)择优录取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学校相关规定及招生简章执行。